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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03        浏览次数:

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校园建设管理,根据《广东工业大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广东工业大学院级用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校园内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要求,再次予以重申并通知如下:校园内所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在实施前必须按规定报送学校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审批手续(见《广东工业大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涉及需要向政府报建的,需提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报建。严禁任何形式的未批先建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违反校园规划及建设管理程序,未批先建或未按审批许可内容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据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处罚(见《广东工业大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特此通知。

附:《广东工业大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学校各类工程项目建设须严格按校园规划执行,校园内所有涉及规划建设的项目,需提交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实施,具体包括:

(一)新建建设项目;

(二)校园内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

(三)维修改造项目(特别是涉及改变建筑外观和外立面、改变局部结构、改变用途、增加特殊需求等);

(四)扩建项目(增大占地面积、层高或层数、地面或屋顶加建、围蔽架空空间等);

(五)学校内设立永久性宣传、纪念物;

(六)主要路网、管网(给水、雨水、污水、暖、电、天然气等)建设、改造。

(七)挖掘、取土、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占用学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通道及其他消防设施进行建设等。

重要或影响大的项目需要慎重决策的,还须提交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实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报经学校同意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责令停建、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立即拆除或恢复原状、全校通报对单位责任人或个人的处罚。对拒不执行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拆除或恢复原状,或通报城市建设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拆除或恢复原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付,无故拖延的,酌情予以经济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务部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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